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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没有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出生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新生儿随父母自愿定居的原则,可以随父母定居。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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