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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精神病人对外界事物没有正常的认知,其行为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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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2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职业劳动能力012社交活动能力012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 是否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职业劳动能力 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学习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 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工作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 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 5、社交活动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没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友情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 2分-----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精神性疾病一般都是通过药物进行抑制,虽然有效果不过副作用也很大。只能说只是缓解,并不能保证能好起来,只能保证她发病的症状及发病次数的减少。另外,除了睡眠充足外,建议让她心情愉悦,少受刺激,并且整理下过去发病的症状,查明刺激物,(刺激事件),以让其避免。这样可以大幅度的对病情有好处,至于康复,难说,因为在受刺激也许会复发或者加重。
不可以。精神疾病主要由个人内在因素引起,工作期间突发精神疾病不符合工伤标准,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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