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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债转股对象和条件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依法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债权及价格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对于涉及多个债权银行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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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设立附属机构,由其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明确告知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债转股项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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