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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生日期不得更改。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一般情况下,出生日期不得更改。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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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登记出生日期依据的是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出生证明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 (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 (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新的身份证。
可以。未满 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对父母离婚后 18周岁以下子女姓名变更,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3、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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