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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号前日提货, 20号后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2022-01-31
1、你们对合同的履行期限由争议;1月20号是提货的最后期限,1月20日的前二天,你们认为是19、20日,他们认为是18、19日;我认为他们的理解是基本正确的,而我认为就是18日为付全款的期限;2、根据正常人的通常的理解,20号的前二天应该是18号,我想法官应该也是这样认为的。3、你们也明知货物大幅涨价,更应该于1月18号之前付清全款,而不管他付没有付货或者是有没有货你们都去提;逼着他们违约;4、所以我认为应该是你们违约在先;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是有道理而且还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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