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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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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原件);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5、受让方营业(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7、企业原投资者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明(复印件);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10、其他有关材料。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审批义务,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2、第十一条股东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报批义务,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2、第十一条,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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