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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
个体户经营者一般叫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者或负责人。也可以称店主,老板,厂长,经理。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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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农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须提交的材料为: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者转让协议(原件1份;提供经公证或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转让协议,未能提供的,需要转让双方亲自到注册登记部门签署转让协议);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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