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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根据《合同法...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由于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需通过其他行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首先应具备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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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一般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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