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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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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相关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中公教育专家在本篇重点讲解非行政复议当事人,即第三人和代理人。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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