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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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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商标侵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二、着作权侵权行为(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五)抄袭他人作品;(六)未经作权人许可,以类似的方式展览、制作电影和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设计出版的书籍和期刊的布局;(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或录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作权和与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三、专利侵权行为(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承诺销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承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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