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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不会单独存在,其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就没有,所以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一般不可以单独存在。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一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则保证合同也变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须依附于主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权人经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互负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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