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三)城市设计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经评估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或者深度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0人已浏览
1,313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