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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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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工程放坡、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度H最小退让值建筑类型H≤242460100H>15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412131518(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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