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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侵占他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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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对象的范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2、对象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3、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合法持有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不仅包括他人委托、代为收集和管理其财产,如寄存和委托暂时照顾,还包括因管理而不受委托保管他人财产;它不仅包括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财产应由其监护人依法保管,还包括按照借款、租赁、委托、寄托、运输、合伙、抵押等一定的合同持有和保管。,但由于职务或工作关系,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的,不构成本罪,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二、捡起别人的遗忘物。(3)挖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挖掘得到并不是违法的。一般应该是出于善意偶然得到的。如果是非法的,比如偷别人埋在坟墓里的财物,或者知道别人埋了东西故意偷,不构成本罪。此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给自己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也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因代管等费用要求他人支付延期支付或者因不小心破坏或者丢失的,不能以此罪论处。
1、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①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②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具体包括: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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