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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
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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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二)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三)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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