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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
1、一方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个人婚前一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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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并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何分割房产?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因为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废而发生变化,所以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产生的部分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且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后如何分割?该种情形与前一种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且完成了购房所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颁发是开发商和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和方式与上一种方式是一样的。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权直接判决。
按揭房屋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或者起诉分割,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按揭贷款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或还贷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那么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如今,两口子离婚,围绕着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经常纠缠不清。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贷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直以来,房屋问题都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防止婚后夫妻双方发生纠纷,最好对房产等重大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正式的、书面的约定,并在婚前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总而言之,在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遵循公平原则予以应对。 -案例回放 案例1:男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离婚妻欲讨要被驳回 2007年5月,小张与娜娜热恋时,小张的父母出资19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名字是小张。同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娜娜诉至法院,不但要求和小张离婚,而且以该房屋属婚后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小张搬离。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娜娜无权讨要房产,房屋归小张所有,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小张向娜娜支付 2.6万元。 案例2:按揭房产婚后涨了离异夫妻共享“增值” 2002年4月,王x江按揭购买了一套22万多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15万多元。2004年12月,王x江和马x琳结婚,2008年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 5.3万元的按揭款。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 3.1万余元,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马x琳要求对增值部分分享权益的请求,判决王x江向马x琳支付按揭款 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 3.5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上述案例在实践中较有代表性,事实上,离婚诉讼中关于分割按揭房产的案例有很多种不同类型。 余春生:概括起来主要有4种情形:婚前一方个人出资,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第二种,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还有一种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 杜泓违:第一种情形中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这里指的是非“房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律师:第二种情形,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因为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 婚姻律师:在离婚诉讼中,配偶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1.自己在婚前亦参与出资购买房屋; 2.该出资并非一方赠与另一方。否则,如果在产权方予以否认,并以婚前财产为由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下,配偶方的利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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