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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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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离婚。 四、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原告:翟XX,女,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900197803XXXXX,住所: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号。 代理人:曾XX律师。 被告:单XX,男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0073111XXXX,住所: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X号。 案由:房屋产权确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决确认原告系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权人; 2、判决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XX莞市XX区XX小区XX幢XXX号房屋共有权登记手续的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后,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X号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原告列为该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权人,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共有权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原告的合法要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诸贵院,恳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曾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协议离婚需要的手续有: 1、当事人自愿离婚,并且双方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签字; 2、当事人还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离婚协议需要写明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4、双方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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