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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于教唆的犯罪可以有多种多样,因而无法一一阐述,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教唆犯,都具备如下基本处罚原则:第一、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者成立,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有无、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3)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罪的决意。即被教唆人的犯疑并非教唆者引起。该种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种情形下的教唆犯是采取得减主义,即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是予以从宽处罚还是不予以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裁量。第二,具体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适用“减轻处罚”原则,也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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