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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可以根据鉴定结论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根据劳动仲裁法规提出仲裁程序。一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也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
1.根据《》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GB/T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进行估算。3.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020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然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登记确定赔偿数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级别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作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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