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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
根据法律规定,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也包括了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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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新政策: 一、萍乡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萍乡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以下为相关内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三类行业分为: 1、风险较小行业。 2、中等风险行业。 3、风险较大行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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