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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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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2、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3、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 4、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5、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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