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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有奖销售是合法有效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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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有奖销售是合法有效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开发人员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明确奖品现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依法处罚。陈先生是开发人员上述行为过程中善意获奖的汽车座位,开发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能否定举办上述有奖销售活动的公开承诺。无论开发人员举办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无效,是否应受到处罚,都不能影响陈先生获得上述车的权利,或者要求相应赔偿的民事权利等。开发人员应根据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为当选人实施兑换义务。否则,应赔偿陈先生获利的损失,即汽车价值20万元。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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