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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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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的清偿程序,优先支付所欠的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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