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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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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无责任;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从我所在地区的情况来看: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也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其中严重过错行为的情形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一般过错行为的情形有:“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严重与一般过错行为,且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严重过错行为方应为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只有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有严重过错行为方应为主要责任,另一方应为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同时有严重和一般两类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严重或者一般中的一种过错行为的,同时有严重和一般两类过错行为方应为主要责任,另一方应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只有严重或一般过错行为或者同时具有严重和一般两类过错行为的,双方应为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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