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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后,一方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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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孩子抚养费;2.包括孩子生活费、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1、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2、合理负担原则。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不能共同抚养孩子,但是男女双方为了在离婚后减少接触,通常会选择由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也是离婚后孩子的母亲或者是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个理由。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如果涉及到有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话,那么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一般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也会更多的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一般孩子越小跟女方的机率会更大的一些,而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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