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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
一、出生证明是的名字能改吗出生证明可以改名字的,可以自己用笔在出生证上手写上去,当然最好叫医院打印上。只要你计生方面没违反政策。小孩父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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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因此,首先应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 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关系: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的亲子关系。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三)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可通过DNA鉴定就可以确定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但是,经常会遇到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又不配合做鉴定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通常的做法是适用推定原则: A、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与女方同居的男子即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 B、受孕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和在子女出生时与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不同,推定出生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其与另一方有亲密关系的证据、《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据,如果男方否认与女方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性关系,但是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话,又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女方主张,又无故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就应该推定男方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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