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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将因是否征得保证人同意和债务承担的形式而发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1.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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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承担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情形。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受其既存的债务这一种情形。债务承担将因是否征得保证人同意和债务承担的形式而发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1.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未经其同意而实际转让的债务。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处所说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仅指继续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言,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第二,债权人征得保证人对此转让行为的书面同意。 需指出的是,若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而债权人却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或者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中的A部分而债权人却许可债务人转让B部分,且发生实际承担的情况下,保证人仅就其同意转让的那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未经其同意而实际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4、《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4、《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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