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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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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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