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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城市规划区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一些地方为了压低拆迁补偿,找出改造地块房屋破旧,基础设施差,所以补偿低等等借口,那么改造地...
1、近年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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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赔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近年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2、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1、根据吉林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赔偿准则限定如下:对于土地赔偿费,视土地状况的分别,限定如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赔偿费准则,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赔偿费准则,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准则,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准许。 2、”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准则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事实上产值赔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限定或者两方商定的标允予以赔偿;无限定、商定或商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实上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赔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无相关的法律限定,不能够要求土地污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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