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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担任遗嘱见证人条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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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可能由于身体不便或者其他原因,会让人根据其意思表示代替其书写。而这种,我们称之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益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所须具备的条件,但根据《》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实践当中,有些人立多年后才发生继承,而且代书人可能也有过世,或者找不到的情况。这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相反证据说代书人不具备法定资格,这都有可能影响到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个人建议大家,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去处做公证遗嘱,更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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