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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可以通过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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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一般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可以通过这些方式推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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