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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
1、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目前很多地方还未实现。处理的案件不同,律师的资历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很大的浮动,各省份也有各自的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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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败诉方负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2、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律师费一般不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其进行诉讼或者非诉所委托的律师的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自己支付,但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按约定承担。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的“等费用’应可以理解包括为处理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3、关于律师费的合理性,一般参照各省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来认定。湖南省长沙市有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认定律师费10000元的判例(见(2013)望民初字第0180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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