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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费要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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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一般是由事故责任方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等,因而减少经济收入作为标准予以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费要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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