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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理弟弟可以代理吗?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确定管辖法院上,“协议管辖”原则优先适用,即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对于管辖协议约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时,应依据该协议订立时该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协议的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简单的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等同于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只有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才为公司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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