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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 1、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2、交警部门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3、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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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2、交警部门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3、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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