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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
股东(自然人)借款约定利息的,在向股东支付利息时,应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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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有明确规定,如下: 1、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2、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这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之后确定的,法律中没有强行要求此时必须约定或不约定借款利息。而有时候,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会影响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引发借款纠纷。
股东借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如公司股东采购机器设备时的预领款。 2、股东因个人生活困难,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生活。 3、股东为自身经营需要,向公司借款后用于自身的经营或投资。 4、股东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而向公司借款(即后面论述到的“过桥借款”形式)。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上述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年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此显而易见,如果你咨询的借款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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