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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不到一年想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
复婚之前的收入都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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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又要离婚的财产分割方式: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一般是平均分配财产,但是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003年5月,小杨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黄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小杨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积蓄的6万元存款都给黄某,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04年1月,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要求,小杨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由于对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再度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杨称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都给了对方并非出于自愿。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而且自己已经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主张应分得6万元的一半。黄某则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小杨分割6万元存款的主张,只是判决黄某给予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对此,小杨想不通。那么,小杨为何要不回原来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呢? 小杨与黄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黄某,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笔存款全部归黄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复婚后再离婚,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小杨在与黄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无权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主张是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杨已经下岗和实际经济状况,判令黄某付给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并无不当。 2003年5月,小杨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黄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小杨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积蓄的6万元存款都给黄某,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04年1月,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要求,小杨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由于对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再度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杨称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都给了对方并非出于自愿。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而且自己已经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主张应分得6万元的一半。黄某则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小杨分割6万元存款的主张,只是判决黄某给予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对此,小杨想不通。那么,小杨为何要不回原来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呢? 小杨与黄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黄某,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笔存款全部归黄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复婚后再离婚,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因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小杨在与黄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无权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主张是正确的。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杨已经下岗和实际经济状况,判令黄某付给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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