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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过失损害文化财产罪】过失损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化财产,或者被确定为...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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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捣毁、拆除、焚烧、挖掘、污损等损毁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造成严重结果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分解出来。本罪增加规定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在行为方式、主观罪过形式、主体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损毁的对象不同。本罪损毁的对象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和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之列但又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等有关的历史遗迹。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对象,则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过失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机构、省级文物保护机构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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