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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被损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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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1、本案不应定为返还财产纠纷,因为返还财产纠纷是最高法院原来设立的案由,在2011年新颁布的《案由规定》中已经没有了这一案由,故不应定为返还财产纠纷。 2、本案也不应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因为本案侵权车主赔偿款不属于李乙的遗产,不存在对这些赔偿款发生继承的情形。所谓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即已取得的财产,而争议的财产是李甲因车祸死亡而由侵权方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款,赔偿款发生时李甲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就不能定为法定继承纠纷。 3、本案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本案中李甲领取并占有了属于李乙父母的财产,是侵犯了其父母的权益,同时李甲取得上述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按产生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因给付所产生的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本案中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与侵权的竞合,应当定位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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