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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办理可以在所在居住地的街道办、村委治保会、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均可办理。也可到或所租住的管理处集中办理。1、已满16周岁并在深圳市...
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属于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连续十二个月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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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非深户籍人员申请居住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从登记居住之日起至申请居住证之日,连续居住12个月的,视为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领取居住证之日,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2个月或领取居住证之日的2年内累计18个月的,视为合法稳定的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机关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核实申领人居住登记、社保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行居住证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回答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答。
《经济特区条例》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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