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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首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的,发起人应当先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并在成立...
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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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的程序包括:先核准公司名称,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登记材料,再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最后进行登记,发给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流程如下: 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发放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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