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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
《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 人民调解的目的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实际上,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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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一、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二、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婚姻家庭纠纷,(二)劳动纠纷,(三)拆迁纠纷,(四)租赁纠纷,(五)伤残、死亡赔偿纠纷,(六)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七)宅基地纠纷,(八)物业纠纷等等。三、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限制。调委会不受理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解的效力范围,是指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效力和不需要制成调解书时记载调解协议内容的法院调解笔录的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的效力是相同的,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事实上只是一个行为,但具有双重效力,即产生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1)实体法上的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表现在诉讼前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而消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中记载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 (2)程序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为: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诉讼调解得到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结束;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 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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