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驳回商标申请复审需要准备的具体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申请人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驳回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驳回复审申请人。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7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