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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女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
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在三期结束后,单位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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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不违反劳动法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怀孕时,公司必须继续(不是继续)原合同,直到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同。如果公司不继续合同,公司必须根据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工作年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性职工生理功能的变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忽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如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签至哺乳期届满,工资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仍可享受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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