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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是告知的义务人。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阶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保险人同意后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当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的义务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下义务: (1)交纳保险费。当然这个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还有就是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不同的险种,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方式也不同,当保险合同规定必须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全部保险费;若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记住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2)安全防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因为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之外,还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记住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告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否则,对于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足以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评估,则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时房屋为家用住宅,保险合同成立后,该房屋被当作餐馆,则被保险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保险人,否则引起的事故,即使是保险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变更保险条件时的申请批改。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坐落地点或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保险单或者签发批单,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该按照规定补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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