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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本人XXX,号码XXX,兹向XXX借款XXX万元,自此借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连本带利归还,月息15%,即一个月后需向XXX归还X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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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对其的违反充其量只属违规,而谈不上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借据本人XXX,号码XXX,兹向XXX借款XXX万元,自此借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连本带利归还,月息15%,即一个月后需向XXX归还XXX万元*115%=?元,若逾期未及时归还,则按……计算。因借款引发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XXX承担,立此为据。本借据一式叁份,XXX一份,XXX一份,证明人XXX一份借款人:……证明人:日期:
借条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10%【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此据。李四【注7】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电话:13xxxxxxxxx【注8】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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