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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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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一种是言语散布,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书信等方法散布,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区别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 诽谤的判刑标准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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