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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陪护费一般这样计算:1、误工费根据实际误工时间和被害人收入水平计算;2、陪护费根据被害人必要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计算。...
误工费证据包括:1。误工日期证明。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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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80元/天,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误工费赔偿: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误工时间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经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的全休日期;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受害人伤情痊愈后拖延定残的,误工日期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所确定的日期计算;受害人经住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的,误工时间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可酌情考虑受害人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为没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其主张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主张误工费的,对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上述年龄以上的城镇无业人员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明其有劳动收入的,对其实际较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受害人为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其主张误工费的,应提供证明收入减少的相应证据,在对证据审核无误后依法判赔;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中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21.75天。 二、车损赔偿: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三、停运损失: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被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应按其过错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数额应以被损车辆的现状和被损前一年的平均纯收入为标准综合计算处理。受害人不能准确其纯收入依据的,参照当地运输行业同种类车辆经营状况的年平均纯收入。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误工费、伙食费与当地公务人员的出差补助、医嘱证明和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等来确定。 营养费或伙食补助一般按当地公务人员出差补助计算(具体参照各地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条例); 营养费的期限按照其主治医生医嘱证明计算; 伙食补助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住院天数进行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按照医嘱,持续误工的,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收入状况即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证据证明平均收入的,可以根据统计局的同行业标准计算。举例:受害人是出租车司机,单位用不愿意出具证明,可以按照上年度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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