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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谈判的适用条件:(1)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目标,或者没有设立再投标(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购买者可以预见的原因或非购买者的延迟导致投标所需的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的;(4)由于艺术品的购买、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无法事先确定等原因,无法事先计算总价格。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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