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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2000年第6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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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环节。清算过程中能否维护债权人与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最终目的是消除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将不复存在。那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自行清算是否允许呢?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81条解散原因之一,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就可以提前解散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与《公司法》同阶的三家外商投资企业现行法律仍然有效,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一方面适用《公司法》,另一方面适用三部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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